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06〕40号
为加强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和项目支出管理,确保省级预算编审质量,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工作,确保省级预算编审质量,提高省级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资产核算等相关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是全面反映省级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的数据资料库,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各类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编制、工资项目、职务级别情况等,单位的资产情况,如车辆、主要办公设备情况等,单位的决算情况,如收入、支出、学生情况等。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对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具体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及时掌握省级预算单位的人员及公用资源占用等情况,为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为测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资料,促进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五条 建立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各预算单位编制情况、人员基本情况必须以单位的编制文件、人事档案为依据,人员工资情况以国家和省级工资政策标准及实际执行情况为依据,单位主要办公设备等公共资源情况以单位相关资产账簿为依据,各项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做到不重不漏。
(二)动态性原则。财政和预算单位应根据人员编制、结构、工资等情况的调整以及占用公共资源的增减变化,及时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共享性原则。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部门预算编审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设定信息使用权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以省财政厅为主,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保证信息库管理的安全、共享、高效。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收集范围、内容、时点、格式等,实行统一要求,统一口径,统一审核,统一管理。
第八条 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信息采集实行层层上报,逐级汇总的办法。
(一)省级主管部门本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收集、录入本单位的各项基础信息。
(二)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完整性审核,将审核无误的所属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连同本级的数据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接收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并对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基础信息数据导入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等情况要与本单位的人事档案、工资发放标准以及人事编制管理部门的批文、核定数相核对,主要办公设备等占用公共资源情况要账实相符,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办理基础信息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因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性、准确性的,其责任由相关部门和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监管,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信息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查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调整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按规定保存各预算年度的信息数据。省级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负责保存本部门、本单位基础信息资料、有关原始文件资料。省财政厅统一整理和保管各省级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资料、报表、文件等。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涉密事项,按《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单位须按规定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切实提高省级预算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和省财政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项目库是对省级支出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省级项目库分为省级预算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四条 省级项目库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分级管理。省级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合理排序。纳入省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经科学方法进行论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管理。省级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五条 省级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设立省级预算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六条 省级预算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为主进行管理,省级预算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第七条 省财政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和分级项目库两级库。总项目库由总预算管理,分级项目库由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分为业务类、投资类、发展类项目。
业务类项目,是指与单位业务活动紧密相关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省级预算部门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外的公用支出项目和各项特定补助项目。分为印刷费(大宗)、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大型)、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咨询、手续费、租赁费、会议费、其他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投资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投资类项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安排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发展类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设立的有关支持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发展的专项支出、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项目的预算安排时间,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划分为延续项目、新增项目和备选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库中以前年度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开展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部门要对部门项目库中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根据统一申报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上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排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确定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级预算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对财政项目库中项目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业务类项目原则上根据单位职能和业务活动量具体核定;投资类项目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先进行投资评审,再计划立项,后核定具体数额;发展类项目原则上要先拟定发展规划,再评审论证,后确定数额。
第十四条 省财政项目库实行分级分工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对口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管理工作,总预算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处申报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省级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库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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