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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last modified 2007-07-19 09:52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会计处

受理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1103室行政许可(审批)中心

办理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11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代理记账机构法人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办材料: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须按以下要求内容、格式填报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复准予设立的文件;

2、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7)使用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软件名称、模块、功能。

3、经批准后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依法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

相关办理程序

咨询电话0531-8266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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