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运用非税收入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地方非税收入政策自主权,积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非税收入政策,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落实“使用者付费”制度,全面加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类国有资源都要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同时,切实加强资源性收入管理,建立有效的收入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发挥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的杠杆作用。土地资源方面,对依法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依法发生流转的存量建设用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招拍挂”出让。比照土地使用权改革,对海域使用权也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方面,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对其他矿产资源也逐步全面实施有偿使用,切实清理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水资源方面,对城市用水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大幅度提高水资源价格。在此基础上,将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体系,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切实发挥政策应有的效果。
二、落实“污染者付费”制度,严格环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环境有偿使用,严格环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切实加大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环境性收费征缴力度,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征收,杜绝随意减免。
三、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制度,强化资源环境保证金(押金)征缴。探索建立资源环境保证金(押金)制度,发挥其“前置性”激励约束作用,督促落实生态恢复和资源保护责任。我省在全国较早设立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矿山环境保证金,在建筑工程和矿山开采前,按照一定标准预先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矿山环境保证金,增加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和压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促使其更好地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四、落实“差别收费”制度,发挥收费标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完善环境保护价格机制,实现差别式排污收费政策,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违法排污企业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提高了违法成本,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出台超耗能源加价办法,对超过耗能限额标准的企业,按照基准价格的1—4倍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运用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通过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提高水价,制定并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初步建立了节水型社会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