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办理部门:企业处
受理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1楼103室行政许可(审批)中心
办理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14楼1416室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申办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经依法审计的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办理程序:
1、对合作企业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形式法定性进行审查;
2、财政部门不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向提出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做出书面审批决定。
办理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
相关办理程序:
咨询电话:0531-82669771